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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执业药师配备再迎“过渡期”,执业药师路在何方?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 发布时间:2020-12-17

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发布,“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这条消息一发出,让广大在岗执业药师坐立难安,感觉突然间自己艰难考下的执业药师证书就贬值了。对此,医药界有很多不同的声音,执业药师配备再次进入“过渡期”,这也是迎来的第3次“过渡期”。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过渡期”似乎是给予了企业更多喘息的时间,也就意味着会有“钻空子”“走钢丝”的可能,难道说又要倒退回从前?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统计,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64101人,环比增加2811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0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4人的目标要求)。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12819人,占注册总数的90.9%。截至2020年5月末,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已达116万,不包括今年获得证书的人,也就是说至少有120多万人获得资格证书。

从执业药师人数来看,确实足够配备使用。但客观来说,拥有资格证书并注册在岗的药师人数仅56万余人,超过50%拥有资格证书的人依然没有选择注册,包括活跃在医院药房工作的临床药师、调剂药师、医生和护士;工作在医药高等院校、企事业机关单位;培训企业、出版业;研究机构、保险公司;医药代表以及从事医药相关工作的人。其中有绝大部分人还是选择在原有的岗位工作,原因很简单,这些人目前的工作岗位与药店工作岗位相比,无论是社会地位、薪酬待遇还是职业发展,都比药店更有发展空间。然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药学毕业生,不仅要求主修“药学实践专业”或“临床药学专业”,还需要获得一定的药学学位(至少本科以上),甚至是药学博士学位,80%以上选择在社区药房工作,他们有很好的收入,甚至超过在医院的临床药师,也有很好的社会地位,还受到患者的尊重和爱戴。与之相比,我们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普遍学历偏低、专业背景复杂、知识结构不专一,甚至有些人非医药专业,致使总体收入不高,完全低于医院工作的药师薪酬水平,行业正处于一种低质人才发展的模式,而其中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01 首先,行业对于执业药师的准入设置和角色定位过宽,拉低了执业药师的整体水平,允许药学相关专业以及专科学历参与资格考试(明年起是大专),不仅直接影响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的门槛,而且降低了准入要求,也造成了参考人员知识结构差异较大,即使考取资格,技能要求也无法保证,难于做到服务于患者,只能依靠于日后大量的在岗培训,也就使得企业人力的成本变大。然而,多数执业药师上岗后是从事药品销售,而不是专门为患者提供服务,失去了知识应用和临床实践的机会,行业又缺失执业药师的学术交流,自然就淡化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和学习难于持续提升执业能力。

02 其二,对于执业药师角色的核心定位,以及职业收益模式问题,导致执业药师脱离了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本质,执业药师很难在药品经营中通过专业能力证明自身的经济价值。而目前药店的经营核心是产品买卖业务,其专业服务不能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执业药师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提供医疗服务。如果执业药师提供的服务只能建立在有形商品的交易买卖中,患者自然对药师的专业服务不感兴趣,这样便失去了患者体验执业药师服务的价值。目前而言,执业药师在社会药房中最有价值的职能似乎在于药品质量管理和应对药监检查,但这些工作不能直接产生任何经济价值获利,完全属于企业经营成本,因此,药店对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兴趣自然不足。

03 第三,医药尚未真正分业,以及处方外流缺失,是阻碍执业药师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药师的核心工作是处方调剂业务和患者服务,是由国家实施处方调剂费用获利的商业模式,而不是销售药品获取差价毛利的商业模式。这种业务使得前来处方调剂的患者必须与药师产生互动交流,药师通过记录患者用药情况,才能对患者用药进行重整、审核、评估、监测、随访、教育,也便形成了药师对患者进行用药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处方调剂业务是药师提供专业服务和互动交流的基础,也是药师与医生互动协作、实施患者相互转诊的基础,药师提供这样的全过程服务,才能真正服务于患者。此外,欧洲发达国家对开设药店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由国家实施药师服务费用补贴,由国家实施药品统一医保支付价格,国家甚至对开设门店的房租给予优惠政策等,这样既保护药师职业的发展又避免因药品市场恶性竞争导致药源性疾病的产生,同时要求药师提供疾病预防和促进健康的宣传教育,也吸引更多的药学毕业生投入到服务患者的行列。有利于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也让患者获得药师真实服务的体验,药师也得到了同等的价值体现。因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建立一套符合医保要求和满足患者专业服务需求的规范标准,促进社会药房转变成提供公共卫生和缓解小病服务的健康便利场所,转变执业药师单纯依靠药品销售的获利模式,让执业药师走出困境回归专业服务。

而本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这一新政策,并非是在放松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通知明确要求:①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仅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可以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②细化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而并非完全放开实施过度政策。并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③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要求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

 总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正确理解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强化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更需要的是企业应该为执业药师建立工作室或药学服务区,为执业药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临床实践的平台,而行业则需要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学术活动平台和交流的机会。企业还需要提高药师在门店的专业权威和职业形象,通过营销手段宣传执业药师的服务价值,招募慢病患者,在社区开办疾病预防促进健康以及合理用药的讲座,走进患者家庭,真心为老年慢病患者提供贴心的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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